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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自首立功情節的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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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自首立功情節的辯護詞

立功辯護詞,即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者對他人進行重要揭發,提供相關的線索,於案件的偵破起到作用立下功勞的辯護詞。對於犯罪者表現良好,有立功行為,一般來說都會進行一些減刑。今天,本站網小編就為大家帶來與自首立功情節的辯護詞相關的範文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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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立功辯護詞怎麼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陝西九州同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劉##家屬的委託,指派我們作為劉##的辯護人,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依法出庭履行辯護職責。庭前我們認真查閱了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尤其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已經對本案有了較為全面的認識,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我們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劉##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望量刑時予以考慮。

1、被告人劉##具有自首情節,應從輕、減輕處罰

案發後被告人劉##、王##、楊##在離開途中因形跡可疑被###派出所巡警帶回派出所進行訊問,訊問過程中在派出所民警未掌握其三人打架的情況下被告人劉##就主動向民警交代了其三人打架的事實及經過。###派出所把被告人劉##移交至##分局後,被告人劉##在偵查機關進行訊問時,積極配合,主動如實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為,認罪態度很好,真誠坦白,四次筆錄全是如實供述,且供述事實前後一致。在辯護人會見被告人劉##時,被告人劉##多次表示後悔莫及,深悔自己的行為對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傷害。開庭時,被告人劉##積極配合庭審,積極交待自己的犯罪經過,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

根據《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犯罪行為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第(二)項“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被告人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和其他同案犯實施故意傷害犯罪的行為應當屬於法律規定的自首情節,望法庭量刑時予以考慮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自首立功辯護詞的寫法無非就是從主動投案自首、認真交代犯罪事實、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等這些情況出發,為被告進行辯解,從而達到判刑從輕,或減刑的目的。因為我國法律對於主動自首,認罪態度誠懇的犯罪分子有考慮從輕處罰的規定。辯護詞要條理清晰,有理有據,才能有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