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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做無罪辯護

無罪辯護律師解答 閱讀(3.24W)

無罪辯護是為不應失去人身自由或者生存權的人依法爭得人身自由或生存權而辯護。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作無罪辯護:
1、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觀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以故意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觀故意而不構成該故意犯罪。以過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過失而不構成該過失罪。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則不構成任何犯罪。
2、被告不是犯罪主體
犯罪還須同時滿足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除了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
3、被告犯罪行為證據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定基本原則作為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確定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證據鏈條脫節,將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進行無罪辯護。
4、辦案機關程式違法
違反法定程式取得的證據難以保證其真實與公正性,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極有可能出現差錯。
6、刑法不予追究
有些行為,雖然給權利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但由於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責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自訴案件受害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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