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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生效判決刑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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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生效判決刑事抗訴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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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刑事抗訴程式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土地使用人在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前提下,有權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這些條件主要是:

一、擁有合法土地使用證,抵押人是該幅土地的使用權人;

二、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以劃撥、租賃、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同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進行地價評估;

四、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抵押許可證》。同時在《抵押許可證》上註明“本證僅作為可以抵押之證明,在貸款,抵押協議簽訂後,應到國土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行為無效”這一限制性條款;

五、簽訂抵押合同,並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六、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 抵押財產的範圍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