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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賣淫罪刑事判決書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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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賣淫罪刑事判決書的內容有哪些

在我國只要是和賣淫有關的所有的行為一般也是要被治安拘留的,像是聚眾淫亂或者是涉及的未成年人賣淫的話就有可能轉化成為了犯罪的。並且不要無知到認為隨便容留別人賣淫也不會牽扯到自己,刑法中規定的就有容留賣淫罪的,可是有很多人反而是比較好奇容留賣淫罪刑事判決書的內容有哪些?

一、容留賣淫罪刑事判決書的內容有哪些?

(1)標題和編號。標題分兩行寫明“×××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標題右下方寫明編號,包括年度、法院簡稱、文書類別和號碼。

(2)公訴人身份。寫明公訴人的姓名和職務。

(3)被告人身份及基本情況。包括寫清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何時因何問題被拘留、逮捕,是否在押。

(4)辯護人欄。如辯護人是律師的,只需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如果辯護人是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除應寫明其姓名和職務外,還應寫明與被告人之間的關係。

(5)案由。起訴情況及審理方式。寫明案件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還是自訴人提起自訴的;被告人姓名及被指控的罪名;審理方式上是組成合議庭還是獨任審判,公開審判還是依法不公開審判;公訴人和辯護人出庭情況。

(6)事實。認定構成犯罪的事實必須由人民法院在法庭調查中依法所確認。主要寫明時間、地點、人物、原因、手段、經過、後果等。

(7)證據和理由。證據包括人證、物證、書證等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證據必須確鑿、充分、有力。寫理由時,必須有說服力,根據刑法何條何款作出判決。

(8)判決正文。主要寫確定被告人犯了什麼罪,是否需要判處刑罰,判處什麼刑罰,及髒款、髒物的處理,刑期的起止日期。對於共同犯罪案件的判決正文,定罪量刑部分按主犯從犯依次列出。

(9)交代上訴權和上訴辦法。要寫明上訴期限,上訴狀數量、上訴法院、上訴方式。

(10)結尾。合議庭組成人員署名;判決決定的日期及法院院章;書記員簽名,加蓋“本件經核對與原本無異”印戳。

二、新刑法的容留賣淫有關法條的解釋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於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引誘”他人賣淫,是指行為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以金錢誘惑或通過宣揚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誘使沒有賣淫習性的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容留”他人賣淫,是指行為人故意為他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提供場所的行為。這裡規定的“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經營的固定或者臨時租借的場所容留賣淫、嫖娼人員從事賣淫、嫖娼活動,也包括在流動場所,如運輸工具中容留他人賣淫、嫖娼。“介紹”他人賣淫,是指為賣淫人員與嫖客尋找物件,並在他們中間牽線搭橋的行為,即人們通常所說的“拉皮條”。另外,應當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犯罪規定,是一個選擇性規定,這三種行為只要實施了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犯罪。但如果兼有這三種行為的,一般不實行數罪併罰。根據本款規定,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於對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如何處罰的規定。

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正處在心理和生理上的發育時期,由於她們對社會還缺乏瞭解,加之生理和心理上的發育尚未成熟,缺少必要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我控制的能力,特別容易受到侵害,歷來是法律保護的重點物件。犯罪分子正是看中她們身上的這些弱點,引誘她們從事賣淫活動,從中牟取不義之財。這種犯罪嚴重影響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社會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因此,本款規定,對引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另外,實踐中還發現,有的容留婦女賣淫的犯罪分子未直接引誘幼女賣淫,也未與引誘幼女賣淫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謀,而是引誘幼女賣淫的犯罪分子將幼女帶到容留婦女賣淫的窩點,交給容留婦女賣淫的犯罪分子,由容留婦女賣淫的犯罪分子將幼女接收下來容留其賣淫。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容留不滿14歲的幼女賣淫應如何定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覆中指出,對於這種情況應當依照《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三條,也就是1997年修訂刑法後的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即以容留他人賣淫罪定罪處罰。

在刑事判決書當中會有對腫瘤賣淫罪犯人的量刑結果,整個案件的前因後果和相關的上訴的時間,上訴方式等,這種刑事判決書還是最好永遠都不要有接觸到的機會,並且就算我們知道身邊有人賣淫的不具備主動舉報的這種意識,也千萬不要有容留他人從事賣淫的這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