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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再審的條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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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再審的條件

民事訴訟再審的條件是怎樣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 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

迴避的;

(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

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二、提出民事訴訟再審的期限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該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以下情形,應該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提出: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期限,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對於案外人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因《民事訴訟法》已修改,筆者認為,對於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期限,除了上述條款規定外,還不應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長期限即六個月,因此,案外人申請再審,應為“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民事訴訟再審的提出應滿足一定的條件,它是當事人發現法院的裁決存在著嚴重的漏洞的情況下提出來的,提出再審應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生效的判決確實應被推翻,否則法院不會受理,並且再審應於原判決生效後的六個月內提出,超過這個時間,法院也不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