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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是否還凍結賬戶?

刑事訴訟 閱讀(1.57W)

審查起訴階段是否還凍結賬戶?

一、審查起訴階段是否還凍結賬戶?

檢察機關在審查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時,發現已經被偵查機關凍結的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凍結期限即將屆滿,而該款需要繼續凍結的,一般不宜自行辦理續凍手續,應通知偵查機關辦理。但在特殊情況下,如偵查機關與檢察機關對是否繼續凍結意見不一致,且不立即辦理續凍手續,有可能影響案件最終定罪量刑,或者有可能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則在此情形下檢察機關可以自行辦理續凍手續。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辦理協助凍結存款的實際操作情況來看,只要檢察機關在辦理續凍手續時,說明該筆凍結款系同一案件因訴訟需要而延長凍結期,則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即給予辦理續凍手續。

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是扣押物證、書證的一種,偵查人員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採取此種偵查方法。根據有關規定,凍結存款的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應當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

對於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在審查起訴時凍結期即將屆滿,根據案情需要繼續凍結的,應由何機關辦理續凍手續;審查起訴時根據案情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應由何機關辦理凍結手續,現行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未作具體規定,因此造成認識和做法不一。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時限究竟有多長時間?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 6.5=8個月。

公民是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在提起訴訟的過程中會有涉及到財產或者其他情況時也是可以申請進行賬戶凍結程式的,那麼在進行凍結時也是需要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凍結賬戶這一措施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