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起訴階段能否適用簡易程式?
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情況下不會涉及到是否適用簡易程式的規定,審查起訴階段是檢察院負責的,而是用什麼程式是由法院在開庭審理的過程當中進行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在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時,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其適用簡易程式的法律規定。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決定適用簡易程式,並在開庭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和辯護人。
對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理;不符合簡易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審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式:
(一)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二)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四)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
二、不適用簡易程式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不建議或者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式:
(一)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對於案件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
(三)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爭議的;
(五)被告人要求適用普通程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七)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八)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
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參與過民事訴訟程式的人員都知道,開庭審理可能會採取簡易程式或者是普通程式,這主要是根據案件的疑難複雜程度來判斷。因此在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階段,並不會涉及是用什麼程式來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