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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解除查封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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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解除查封的條件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法解除查封的條件有哪些?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2)裁定終結執行;

(3)裁定不予執行;

(4)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只要符合上述執行結案條件的執行案件,都應依法解除查封。其中裁定終結執行的案件,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的情形。

二、解除查封的司法解釋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了查封強制執行措施(包括訴訟財產保全時的查封),在何種情形時可以解除查封,我國民事訴訟法未明確規定,實踐中有時未履行解除查封手續,任其自動解除查封。有時未作出裁定,以一紙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到相關協助部門解封了事。這對被執行人的權利極可能帶來不利的影響。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解除查封強制措施,應當依法作出解除查封裁定,並必須送達雙方當事人和相關協助單位。

解除查封的法定程式應為首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中的一種;其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解除查封裁定;第三是裁定書依法送達當事人、案外人和協助義務單位。對於實踐中遇到超過查封期限、查封效力自行消失的情況,如果案件未執行完畢,應當繼續查封;已執行完畢的案件,即使超過查封期限,人民法院亦應按解除查封的法定程式辦理。

解除查封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當事人履行相關規定的情況來認定,如果當事人已經履行了司法機關的司法判決,那麼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解除對財產的查封狀態。另外,涉及到需要賠償的情況下,應當對賠償進行認定並履行好賠償責任後,才能進一步的解除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