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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詐騙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59W)

訴訟詐騙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確實詐騙行為是比較常見的,但是還有一種詐騙行為是訴訟欺詐。實際上訴訟欺詐,他就是採取一種虛擬的法律關係提起民事方面的訴訟,然後你用法院所做出錯誤的判斷角獲得一些利益,很多人想知道。訴訟詐騙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訴訟詐騙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訴訟欺詐,或稱惡意訴訟,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法律關係、捏造案件事實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利用虛假仲裁裁決、公證文書申請執行,使法院做出錯誤裁判或執行,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訴訟欺詐妨礙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訴訟活動,損壞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公正形象。

訴訟欺詐在民事訴訟實踐中多有發生,與民事欺詐、詐騙罪和濫用訴權相比,訴訟欺詐具有下列特點:

1、訴訟欺詐限於通謀欺詐。訴訟欺詐是在訴訟中訴訟參加人惡意串通,旨在謀害第三方利益的聯合行為。而民事欺詐、詐騙罪和濫用訴權一般都是單方行為,雙方通謀侵害第三人權益的情況屬於個別例外。

2、訴訟欺詐侵犯的物件具有非同一性。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法院與原告、法院與被告兩個方面的關係,原告與被告之間不會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他們的陳述和辯論都是針對法院而為的。欺詐者虛擬法律關係、捏造法律事實,目的在於使法院陷於錯誤,做出錯誤的判決;訴訟欺詐者實施“訴訟行為”所要詐害的物件是第三方利益,包括第三人、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訴訟欺詐既侵犯了他人、集體或國家的利益,又侵犯了國家審判機關的審判權。而民事欺詐或刑事詐騙在大多數情況下,欺騙與詐害的物件是同一的,受欺騙者也是受害者。

3、訴訟欺詐在形式上合法。即以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進行,而在實質上非法,在實務中容易得逞。而刑事欺詐不僅標的違法,而且在形式上也大都違法。雖然在民事欺詐中,也存在以合法行為掩蓋非法目的的偽裝行為,但這並非是普遍的情況。

二、其他

筆者認為,訴訟欺詐既不屬於敲詐勒索罪,也不能歸於普通詐騙罪的範疇。在目前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對該行為整體上不能夠以犯罪論處,如果實施訴訟欺詐的部分行為中觸犯了其他罪名,只能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

1、訴訟欺詐是否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在刑法上被歸入財產類犯罪中,對詐騙罪處罰和量刑的罪責基礎均在於詐騙行為對他人財產的侵犯,即使詐騙行為中有方法的不同或者對他人的利用以及對第三方的欺騙,但是均不涉及對其他法律權益的損害,即為單一客體。同時,詐騙罪的本質特徵在於被害人(包括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其他佔有人)基於被欺騙自願交付財物的行為,這種基於被騙交付財物的自願性也是詐騙類犯罪區別與其他罪的通說基礎,而訴訟詐騙所欺騙的物件是法院,法院並不是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佔有人,對於財產所有人來講,財物的被侵奪其原因不是自己被欺騙,而是基於法院被欺騙後用國家強制力強行將自己的財物執行與他人。人民法院對被騙財產並沒有所有權,也沒有任意處分他人財物的權力,只不過是基於受欺騙以生效判決為基礎強行將他人財物執行與行為人,這與詐騙罪的特徵顯然不符。

同時,詐騙罪(包括三角詐騙)的侵害法益只是他人的財物所有權,而訴訟詐騙所侵害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和他人的財物所有權雙重法律權益,所以這也與通說的詐騙罪只侵害他人財物所有權的單一客體情況相去甚遠,而且對人民法院的訴訟秩序,即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和聲譽的侵害往往更嚴重,在對該類行為的歸類上決不能歸入以侵害財產為犯罪客體的詐騙罪中,從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看也不應用僅憑數額定罪量刑的普通的詐騙罪來處理。比如,行為人利用人民法院詐騙了他人數額較小的財物,但是對人民法院權威和聲譽造成的極大負面影響以及訴訟資源的浪費遠較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更為嚴重,如果定詐騙罪,往往沒有辦法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即使追究也會因定性為詐騙罪造成罪、責、刑不相符的情況,同時如果定性為詐騙罪就會出現把對人民法院訴訟秩序的侵害該法律權益為侵犯財產的法律權益所吸收,出現犯罪侵害權益保護本末倒置的情況,所以訴訟詐騙並不應歸類或解釋為普通詐騙罪。

而2002年10 月24日頒佈實施的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檔案編號3417)中也規定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訴訟欺詐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訴訟欺詐與敲詐勒索之間的區別。訴訟欺詐行為與敲詐勒索行為存在著明顯的區別:訴訟欺詐是行為人通過欺騙法院,使其做出錯誤的判決,導致被害人財產損失。而敲詐勒索則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的基本結構是:對他人實行威脅——對方產生恐懼心理—— 對方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不難看到,被害人是因為受到加害人的敲詐勒索行為而產生了恐懼心理,從而交付了財物。但是在訴訟欺詐過程中,我們根本無法看到行為人對被害人進行了威脅並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行為人只是採取了欺詐法院的手段使被害人交付財產。因此,訴訟欺詐和敲詐勒索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別,這種情況下是不能夠以敲詐勒索罪進行定罪處罰的。

首先,小編需要明確的告訴大家訴訟,其查它和普通的欺詐行為有著明顯的區別,在這裡也給大家將區別列出來了。其次就是訴訟詐騙是否構成詐騙罪,在我國學界是有著爭議的,具體也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