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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期限到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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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罰,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提出的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這一申請進行稽核,並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行政複議的期限以及此期限到期怎麼辦,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漲漲姿勢。

行政複議期限到期怎麼辦?

一、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規定: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又做出相應的補充,該條規定: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複議期限到期怎麼辦?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第二款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要想在超出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後提出行政複議,可以從這兩方面入手:

1、能證明你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到現在沒有超出複議申請期限。主要從行政機關沒有證據證明已送達的情況下。

2、可以看看有沒有中止時效的事由,有的話,可以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由此可見,行政複議期限到期怎麼辦呢?綜上,可以有兩種辦法解決。只要冷靜下來多瞭解行政複議相關的法律法規,就可以最大程度化的保護好自己的利益。與此同時也讓竄法律空子的不法分子得到制裁。綜上就是本站對行政複議帶來的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