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給予賠償。檢察機關刑事賠償,是指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對違法行使檢察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進行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根據以上規定,檢察機關刑事賠償的範圍包括: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