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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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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範圍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範圍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現將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的範圍規定如下:

1.貪汙案(第382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

2.挪用公款案(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3.受賄案(第385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

4.單位受賄案(第387條);

5.行賄案(第389條);

6.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

7.介紹賄賂案(第392條);

8.單位行賄案(第393條);

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10.隱瞞境外存款案(第395條第2款);

11.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12.私分罰沒財物案(第396條第2款)。

二、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1.濫用職權案(第397條第1款);

2.玩忽職守案(第397條第1款);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案(第397條第2款);

4.故意洩露國家祕密案(第398條);

5.過失洩露國家祕密案(第398條);

6.枉法追訴、裁判案(第399條第1款);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條第2款);

8.私放在押人員案(第400條第1款);

9.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第400條第2款);

10.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第401條);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條);

12.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第403條);

13.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案(第404條);

14.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第405條第1款);

15.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第405條第2款);

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406條);

17.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第407條);

18.環境監管失職案(第408條);

19.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409條);

20.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第410條);

2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410條);

22.放縱走私案(第411條);

23.商檢徇私舞弊案(第412條第1款);

24.商檢失職案(第412條第2款);

25.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條第1款);

26.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第413條第2款);

27.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28.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第415條);

29.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第415條);

30.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416條第1款);

31.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416條第2款);

3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

3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條);

34.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第419條)。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2.非法搜查案(第245條);

3.刑訊逼供案(第247條);

4.暴力取證案(第247條);

5.虐待被監管人案(第248條);

6.報復陷害案(第254條);

7.破壞選舉案(第256條)。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犯罪現象普遍存在於所有社會,可以說在任何社會,任何時候,都有那麼一些人,他們做出的一些行為舉動是要受到處罰的,這將涉及到人民檢察院。如果這些人的犯罪現象屬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範圍,他們將受到檢察院的制裁。因此,為了我們生活的安定,家人的幸福,一定要遵紀守法,做一名文明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