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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濫伐林木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6W)

一、刑法中濫伐林木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濫伐林木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的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濫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濫伐幼樹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過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採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屬於本條第二款第(一)項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情形。

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二、濫伐林木罪認定是怎麼樣的?

區分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界限。兩者都侵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在認定犯罪時應當參照有關保護森林的法規,而且兩種犯罪往往交織在一起。但是,這兩種犯罪的性質不同。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的界限,以是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准並取得采伐證為標準。濫伐是指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採伐證規定任意採伐的行為;盜伐是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祕密採伐的行為。但是,由於森林法施行之後,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

不經主管部門批准而採伐本單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顯然不宜再以盜伐林木罪論處。所以,現在以林木的歸屬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界限的標準成為通說。濫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盜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據前述司法解釋,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歸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林木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濫伐林木罪】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濫伐林木的行為完全違反了國家對森木保護法的規定,也會造成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只要濫伐的數量達到國家所規定的標準,那麼違法者必定就會承擔刑事的責任,濫伐的數量越大所要承擔的責任就會越重,所以,國家的規定需要公民遵守,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