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期限規定是怎麼樣的?

行政訴訟 閱讀(3.3W)

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法院或者是檢察院,這些司法機關在處理一些案件的過程中,無論是哪一個程式都是有一定的時間規定的,並不能一個案件一直拖著不去處理,很多東西都是要講究效率的,案件的處理,對於當事人來說更是如此,所以對於案件的處理也是有明確的期限規定的。那麼關於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期限規定是怎麼樣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期限規定是怎麼樣的?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有何期限規定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原因。

3、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4、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複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治安處罰超過辦案期限是否構成程式上的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公安機關辦案期限最長六十日的規定是公安機關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的體現,該規定有利於促進公安機關依法及時打擊違法行為,防止公安機關濫用治安管理職權,從而維護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和作出處理決定。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原因。根據法律規定及以上解釋,對於治安案件並沒有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即不予追究的法律規定。因此,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即使超過法定辦案期限但未屬超過追究時效情形的在調查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後仍應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行為人進行法律追究。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期限規定內容整理好了,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中,對於案件的處理時間不可以超過三十天,這個時間規定是相對於一些比較簡單的行政類案件,如果相對複雜的,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延長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