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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化型搶劫罪共同犯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3.23W)

轉化型搶劫罪共同犯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現實中、盜竊罪、詐騙罪以及搶奪罪其實是有可能轉化為搶劫犯罪的,如果認定轉化了的話,那就會按照《刑法》中關於搶劫罪的量刑作出處罰,對於罪犯來講就是很不利的。究竟實踐中對轉化型搶劫罪共同犯罪的認定是怎樣的呢?詳細內容請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各共犯人必須對共同實施的犯罪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為,才能對共同實施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二、轉化型搶劫罪共同犯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在轉化型搶劫罪中,先前的盜竊、詐騙、搶奪的犯罪行為的共同故意比較容易認定,而對於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的行為及後面的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不易認定。

如案例:甲、乙兩人共同實施盜竊,犯罪完成後,甲攜贓物已離開現場,乙正要離開時即被被害人抓住,乙為了掙脫逃跑,暴力擊傷被害人後逃跑。本案中乙的行為根據269條定搶劫罪是沒有異議的。那麼對甲的行為是否也以搶劫罪定罪呢?甲、乙兩人是否構成共同故意的轉化型搶劫罪呢?筆者認為,在本案中甲、乙有著共同盜竊的共同故意,但無搶劫的故意,乙為抗拒抓捕而實施的暴力行為甲並不知情,也沒有提供任何的支援和幫助。因此乙的行為應該是“實行犯過限”。所以對於甲的行為僅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不應轉化為搶劫罪。

又一例:甲、乙夥同去丙家實施盜竊,甲、乙得手後正欲離去時被回家的丙發現。當時乙跪地請求乙寬恕,並將贓物返還。這時,甲從丙的後面用丙家裡的玻璃杯將丙擊倒後,二人迅速逃跑。此案中二人是否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共犯呢?甲構成搶劫罪無疑。下面分析一下乙的行為。乙見丙被擊倒後的第一反映就是逃跑,可見其主觀上也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而且對於甲的行為乙負有阻止義務,但乙不但沒有阻止反而完全持放任的態度。在刑法理論中希望和放任都是故意。本案是直接的故意和間接的故意的結合。

由此說明乙的跪地求饒的行為亦非其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只是等待丙的放行或甲的暴力。因此甲實施暴力後,乙即刻心領神會。二人之間有一種比較默契的意思聯絡。所以本案中甲、乙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共同犯罪。

轉化型搶劫罪共同犯罪的認定,應當結合犯罪時的客觀情形對行為人當場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主觀意志進行分析。共同故意的內容包括故意與故意的結合也包括故意與放任的結合。注意把握沒有共同故意的“實行犯過限”。在分析有無共同的故意的基礎之上再結合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的目的運用證據,做到準確定性。

一般要求在實施盜竊、詐騙以及搶奪犯罪的過程中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的行為及後面的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否則就不能認定為轉化的搶劫罪。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