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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轉化是怎樣的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8.41K)

搶劫罪轉化是怎樣的

搶劫罪轉化,即轉化型搶劫。我們知道,在刑法規定的某種特定犯罪,在具體一定條件時,是可以轉化為搶劫罪的。那麼,這種轉化型搶劫具體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轉化型搶劫罪,根據《刑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這就是轉化型搶劫罪。

另外,根據《刑法》第267條第2款的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也是轉化型搶劫罪。關於“攜帶凶器搶奪”的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凶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對於該種犯罪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

(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對於未成年人是否構成轉化型搶劫的問題,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二百六十九條就是轉化型搶劫的定罪法條);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所以,搶劫罪的轉化問題,前提必須是有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的。對於轉化型搶劫,按照搶劫罪定罪量刑。如果你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可以登入本站網站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