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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法的“三資”企業法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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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資企業法的“三資”企業法包括哪些?

外商投資企業法的“三資”企業法包括哪些?

三資企業法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和《外資企業法》三個部分內容,主要針對於含外資成分的企業。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

在中國境內允許設立的合營企業,應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國內外市場的需要,並能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

合營企業的設立,一般要經過立項、洽談簽約、審批和登記註冊四個階段。

1.立項。

立項是中國合營者向企業的主管部門呈報擬與外國合營者設立合營企業的專案建議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轉報審批機構審批的法律程式。

專案建議書是中國合營者向其審批機關上報的擬與外國合營者舉辦合營企業的申請。專案建議書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合營物件及其資信情況;

②合營目的;

③經營範圍;

④生產規模;

⑤投資總額;

⑥投資方式;

⑦生產技術和主要裝置;

⑧主要原材料和燃料的供應;

⑨銷售市場;

⑩回經濟效益等。

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主要是從巨集觀上論述專案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並對專案的資金、技術、市場、效益等方面的情況作出初步的估算和建議。需要指出的是,初步可行性研究應注意外匯、資金、物資三個平衡。

專案建議書的審批機構,是以計委為主的政府有關部門,包括行業主管部門、對外經濟貿易部等。

2.洽談簽約。

洽談簽約是中外雙方合營者為投資舉辦合營企業,共同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簽訂合同和章程的整個過程。

專案的可行性研究是保證實現中外合資雙方獲得最佳經濟效益的必要措施,是設立合營企業的重要環節。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審批後,中外雙方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進行商談、簽署協議、合同、章程等正式檔案。

合營企業協議,是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檔案。

合營企業合同,是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係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合同。

合營企業章程,是按照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檔案。

合營企業協議與合營企業合同有牴觸時,以合營企業合同為準;不相牴觸的部分,兩者均有法律約束力。經合營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訂立合營企業協議而只訂立合營企業合同、章程。

合營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一律由政府對外經貿部門負責審批,其他機構無權審批。協議、合同和章程均自審批機關批准後開始生效。

3.審批。

合營各方在共同進行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基礎上,簽訂協議、合同、章程後,由中國合營者向審批機構正式申請設立合營企業。申請時,須報送如下檔案:

①申請書;

②中外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③協議、合同和章程;

④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人選名單;

⑤中國合營者的企業主管部門和合營企業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對設立該合營企業簽署的意見。

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批准工作。批准後,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發給批准證書。具備規定條件的,也可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委託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局(以下簡稱受託機關)審批。受託機關批准設立合營企業後,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並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發給批准證書。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受託機關,統稱為審批機關。

審批機關自接到中國合營者按規定報送的全部檔案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審批機關如發現前述檔案有不當之處,應要求限期修改,否則不予批准。

4.登記註冊。

合營企業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收到批准證書後的30天內,由企業的組建負責人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

①批准證書;

②協議、合同和章程的副本;

③外國合營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政府主管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證件。

合營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註冊登記。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0天內,做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

合營企業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企業即告成立,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綜合上面所說的,三資企業法主要就是針對於中外合資和外資企業所運用的法律,此法律條款一般與其它企業的公司法有所不同,此條款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中外雙方的利益,因此,作為雙方就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