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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辯護詞怎麼寫?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5W)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辯護詞怎麼寫?

當今社會,網路資訊高度發達,公民的個人資訊稍有不慎就會被洩漏,也有不法分子千方百計非法獲取他人的個人資訊進行牟利。當然,有些人也可能不是出於詐騙的目的,在不經意間侵犯了他人的個人資訊,這種情況下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辯護詞怎麼寫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提供一篇例文。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湖北×××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弟×××的委託,並經被告人×××同意,特指派王偉律師擔任其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和非法獲取國家祕密一案的二審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進行了會見、閱卷和調查取證,並參加了庭審,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參考:

關於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理由如下:

1、關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中公民個人資訊的範圍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既然沒有法律對此作出明文規定,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被告人×××的行為就不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資訊的安全。因此明確公民個人資訊的範圍,尤其是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中的範圍,是適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的前提。然而,截至目前,不僅我國尚無哪部法律對公民個人資訊的範圍作出過明確規定,就連學術界也是眾說風雲,尚無定論。

另外,公民個人資訊的範圍極其廣泛,利用民法、行政法及刑法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保安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因此,在法律沒有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中的公民個人資訊範圍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被告人的行為不應由《刑法》來調整。

2、關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中情節嚴重的界定標準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既然沒有法律對此作出明文規定,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被告人×××的行為就不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由於“情節嚴重”是本條的客觀成罪條件,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所以必須要有法律對此作出明確的界定。然而,截至目前,我國尚無哪部法律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中的“情節嚴重”作出過具體界定標準。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被告人×××的行為就不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3、被告人×××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獲取資訊的方式。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該法律條文對非法獲取的方式作出了例示性規定——竊取,也就是說,其他非法獲取上述資訊的方法應當與竊取具有大致相同的社會危害性,適用同一刑法評價標準。比如通過騙取、利誘、脅迫、搶奪、搶劫、恐嚇、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等法律明文禁止的且與竊取具有大致相同社會危害性的手段。但是從本案證據材料來看,被告人×××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時並沒有採用法律明文禁止的且與竊取具有大致相同社會危害性的手段,因此,其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獲取資訊的方式。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客體要件和客觀要件,其行為不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辯護詞一定要根據事實情況在法律的基礎上來書寫,上面是小編提供的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辯護詞例文,供有需要的朋友參考。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辯護詞的法律性十分強,一般人很難寫出,更不用說寫好。因此,建議有需要的朋友,一定要找專業的律師來寫,避免因辯護詞問題出現不好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