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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辯護詞如何書寫?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45W)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辯護詞範文需要包括對被告人是否犯罪的認定或者情節輕重的判定,並且陳訴充足的理由,最後提供辯護意見,辯護詞只是律師的觀點,並不能最終決定庭審結果,具體的判決結果還是需要法院根據事實情況來判決。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辯護詞如何書寫?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託,並經被告人×××同意,特指派××律師擔任其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一案的二審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進行了會見、閱卷和調查取證,並參加了庭審,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參考:

關於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理由如下:

1、關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中公民個人資訊的範圍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既然沒有法律對此作出明文規定,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被告人×××的行為就不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資訊的安全。因此明確公民個人資訊的範圍,尤其是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中的範圍,是適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的前提。然而,截至目前,不僅我國尚無哪部法律對公民個人資訊的範圍作出過明確規定,就連學術界也是眾說風雲,尚無定論。

另外,公民個人資訊的範圍極其廣泛,利用民法、行政法及刑法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保安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因此,在法律沒有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中的公民個人資訊範圍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被告人的行為不應由《刑法》來調整。

2、關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中情節嚴重的界定標準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既然沒有法律對此作出明文規定,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被告人×××的行為就不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由於“情節嚴重”是本條的客觀成罪條件,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所以必須要有法律對此作出明確的界定。然而,截至目前,我國尚無哪部法律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中的“情節嚴重”作出過具體界定標準。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被告人×××的行為就不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3、被告人×××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獲取資訊的方式。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該法律條文對非法獲取的方式作出了例示性規定——竊取,也就是說,其他非法獲取上述資訊的方法應當與竊取具有大致相同的社會危害性,適用同一刑法評價標準。比如通過騙取、利誘、脅迫、搶奪、搶劫、恐嚇、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等法律明文禁止的且與竊取具有大致相同社會危害性的手段。但是從本案證據材料來看,被告人×××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時並沒有採用法律明文禁止的且與竊取具有大致相同社會危害性的手段,因此,其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獲取資訊的方式。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客體要件和客觀要件,其行為不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關於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於案發後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主動上繳個人非法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八條之規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的,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本案一審判決書中雖然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和贓款全部退還情節,但在量刑時只是“可從輕處罰”,而不是“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況且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故可以免除處罰。

因此,一審判決書中量刑過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八條之規定。

綜上所述,本案雖然有過媒體報道,但是人民法院仍然應當嚴格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堅持以事實和法律作為裁判的唯一標準,克服媒體、公眾的不當輿論壓力。真正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的指示精神。使案件經得起歷史的考驗。

以上意見,敬請採納!

×××律師事務所

律師:××

×××年×月×日

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件頻繁發生,雖然公安機關嚴厲打擊,但還是屢犯不止。在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案件庭審過程中,被告方的律師需要為自己的當事人作辯護,而作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取決於被告的犯罪情節的認定,這時還需要律師提前寫好辯護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