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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輕辯護詞怎麼寫?

無罪辯護 閱讀(2.95W)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辯護詞範文如下: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輕辯護詞怎麼寫?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某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託,並指派我作為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一案的辯護人,通過閱卷、會見和庭審,辯護人對本案有了全面的瞭解,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罪名不持異議,現就涉及量刑的相關問題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1、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電腦中現存“CVV料”2948條”、“被告人郭某將“CVV料”2948條出售給被告人李某某”的證據不足。

本案中,《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中均載明持有人為“周某某”(李某某的母親),而非李某某,故公安機關搜查的物證不是被告人李某某所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查封、扣押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所以,如果被告人李某某是物品持有人,那麼從法律規定來說,公安機關應當要會同被告人李某某查點清楚並讓被告人李某某簽字確認扣押筆錄及扣押清單,但公安機關並沒有,甚至連扣押筆錄也沒有,僅有搜查筆錄,且被告人李某某也未在搜查筆錄中籤字。公安機關搜查的日期是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獲的時間也是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不存在在逃或者是拒絕簽字的情況。所以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也完全有能力讓被告人李某某參與搜查、扣押的過程,但公安機關並沒有,該程式明顯違法。

其次,扣押清單中記載扣押了白色膝上型電腦1臺,而搜查筆錄中未記載,這說明搜查筆錄和扣押清單中記載的物品不一致。而根據《電子資料檢查筆錄》可知,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電腦中現存“CVV料”2948條,該2948條“CVV料”正是來源於該白色膝上型電腦,但搜查筆錄中未記載有這臺電腦,所以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李某某存有2948條“CVV”料的膝上型電腦這一重要物證來源不明、證據不足。

此外,搜查筆錄中記載見證人為沈某某,而扣押清單和扣押決定書中記載的見證人為錢某某,見證人不一致,而且扣押清單和扣押決定書中錢某某兩次簽名字跡明顯不一致,我們認為法院應當在核實是否系該見證人本人簽字後再定罪量刑。

基於公安機關在搜查、扣押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辯護人認為從有利於被告人的角度,法院在對被告人李某某認定侵犯公民資訊的條數應當依據其下游查證屬實的條數,也就是100條。

2、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收款方式將“CVV”料出售給李某某收款312142元,被告人李某某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收款方式將“CVV”料出售給被告人趙某某收款205409元,該部分指控證據不足。辯護人注意到公安機關雖提交了支付寶轉賬記錄,但該支付寶轉賬記錄存在兩點問題,一是該支付寶轉賬記錄沒有支付寶公司的蓋章,無法確認證據來源以及是否客觀真實,二是該轉賬記錄中看不到李某某的名字或支付寶賬號,本案中也沒有任何一個被告人供述過李某某的支付寶賬號,所以公訴機關出示的支付寶流水無法確認是否是李某某的支付寶轉賬記錄,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該部分的指控證據不足。

3、辯護人注意到對於被告人高某某獲取的公民資訊,公安機關有進行去重,根據卷宗材料顯示,從被告人高某某手機中提取的151條“CVV料”,經過去重,最終公訴機關認定了100條,重複率高達1/3。但對於被告人李某某獲取的公民資訊,辯護人未看到公安機關進行了去重,而被告人高某某獲取的公民資訊來源於被告人趙某某,被告人趙某某獲取的公民資訊來源於被告人李某某,這說明被告人李某某獲取的公民資訊中存在大量重複資訊,應當進行去重,李某某及其他被告人也當庭陳述公民資訊中有重複的情況,此外,辯護人發現繁公(網安)電檢[2016]5號電子資料檢查工作筆錄中有2頁關於公民資訊的截圖,其中在第6頁中的截圖中倒數第3、第4的公民資訊姓名、郵箱一致,均為“林某某”,在第7頁截圖中,“鹹某某”、“廖某某”均為重複資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三款規定:“對批量公民資訊的條數,根據查獲的數量直接認定,但是有證據證明資訊不真實或者重複的除外”。所以辯護人認為法院應當要在去重之後認定被告人崔某某侵犯公民資訊的數量,在量刑的時候也要充分考慮這一情況。

4、在被告人趙某某和被告人高某某的聊天記錄中,被告人高某某明確提到被告人趙某某提供的很多公民資訊無法使用,而被告人趙某某獲取的公民資訊均來自於被告人李某某,所以被告人李某某獲取的公民資訊很多也不能使用,而這些資訊不能使用也說明了一個問題,就是這些公民資訊中可能有部分是不真實的,況且本案中,也沒有證據證明這些公民資訊均是真實有效的,所以辯護人希望法庭可以注意到這一情況,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5、本案是一個上、下游犯罪,上游被告人將公民資訊出售給下游被告人,下游被告人例如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獲取的公民資訊均來自於其上游被告人郭某,所以被告人李某某所侵犯的公民資訊其實已經均已在被告人郭某獲取到公民資訊時就已經侵犯了,被告人李某某沒有擴大受害人的範圍,侵害更多人的公民資訊,所以希望法庭在量刑是也可以適當考慮這一情節。

6、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與案件有關的全部事實,並配合公安機關辦案,查清案件事實,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在此之前無任何前科劣跡,平時為人友善,本次犯罪系初犯,所以辯護人希望法院可以給其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有明顯的悔罪表現。辯護人在會見被告人李某某的時候,其也多次明確表示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也深刻體會到了失去自由、無法和家人見面的痛苦,並表示以後絕不會再從事違法犯罪的活動,且其今天當庭也明確表示自願認罪,願意接受刑事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且其已經被羈押N個月,辯護人認為已達到懲罰的目的,被告人李某某沒有再犯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群沒有不良影響,懇請法庭綜合考慮被告人李某某的相關情節,對其適用緩刑。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在量刑時能充分予以考慮。

辯護人:

綜上所述,現在對個人隱私方面的資訊保護已經納入到了刑事層面加以保護了,一旦有人侵犯就是一種犯罪而可能需要接受公訴上的追究,而被告人需要做的除了自證以外還應該及時聘請專業律師為自己的案件事實加以梳理和辯護才是正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