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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共同犯罪的主犯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9W)

怎樣認定共同犯罪的主犯

主犯是存在於共同犯罪中的一種行為人的犯罪身份,很多時候會結合行為人的這種身份進行量刑處罰。那麼實踐中該怎樣認定共同犯罪的主犯呢?這是進行量刑時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了解。

怎樣認定共同犯罪的主犯

我國現行《刑法》第26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這是我國刑法關於主犯的法定概念。根據這個概念,我們可以將主犯分為兩種,即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究竟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人的作用是主要還是次要,在具體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混淆甚至錯誤,這就必然導致主犯與從犯認定中的隨意性,並進而影響到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適用。我們認為,概括來講,所謂“起主要作用”是指共同犯罪人對共同犯意的形成、共同犯罪行為,以及共同犯罪的危害結果所具有的決定性作用。根據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我們可以分別從主、客觀兩方面來具體說明這種決定性的作用。從主觀上來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促成共同犯罪故意,並使之強化。

具體而言,包括:

(1)發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為或教唆行為。由於這種行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對共同故意的決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2)策劃共同犯罪的行為,即選擇犯罪目標、制定犯罪計劃的行為。它包括制定共同犯罪行為的計劃,以及制定行為實施後如何逃避刑事責任的計劃。共同犯罪與單獨犯罪一樣,也有預謀與突發之分。有預謀的共同犯罪通常更易達到既遂,因為共同犯罪行為實施之前的策劃行為避免了共同犯罪人的盲目行動,為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礎。此外,通過實施犯罪行為之前的策劃行為,在心理上堅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這也是策劃行為不可忽視的一個功能。

從客觀上來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對共同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起的決定和推動作用,包括:

(1)糾集共同犯罪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條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

(2)指揮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無論是簡單共同犯罪還是複雜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還是犯罪集團,要想使犯罪行為構成既遂,協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使其有效地作用於犯罪物件是必不可少的,實施指揮行為的人無疑屬於主犯。

(3)共同犯罪的積極參加者和主要實行者。這類共犯在共同犯罪中雖然不擔任組織、指揮、策劃的職能,但是他們實施犯罪行為的積極性明顯高於一般共同犯罪人,應認定為主犯。

(4)對犯罪結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將主、客觀兩方面的作用相結合,就可以準確地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認定為主犯:

一、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於幕後、或指揮於現場者;

二、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眾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眾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聚眾犯罪”是指糾集多人共同實施一項犯罪活動。如聚眾鬥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等。聚眾犯罪與犯罪集團不同,它是因進行一項犯罪將眾人聚集起來的,而不具有較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

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司法實踐中對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處罰都是比較嚴厲的,當然這還得先認定為主犯後才能根據對主犯的量刑規定進行處罰。實踐中的主犯可以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