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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盜竊犯罪中其他主犯怎樣認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34K)
共同盜竊犯罪中其他主犯怎樣認定
在共同盜竊中,不僅發起者、邀約糾集者,可以成為盜竊的主犯,在共同盜竊中起了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員,也可以成為盜竊的主犯。如在共同盜竊中出謀劃策、操縱盜竊犯罪的人,盜竊手段狡猾、盜竊技術熟練,在盜竊犯罪中發揮重要作用的人;在盜竊中特別積極的實行犯等。有些盜竊犯,既不是發起者,又不是糾集者,但被他人邀約參與盜竊犯罪之後,在共同盜竊中,特別積極和賣力,對促成和實現犯罪發揮了主要作用。對此,也應認定為主犯。
所以,共同盜竊案中劃分主犯還是從犯可以從“誰是發起者、盜竊技術熟練、在犯罪集團中是否居於首要地位”來劃分。並且由此篇文章我們可以知道“首犯”和“主犯”的不一樣的。一定不能混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