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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例分析怎樣認定共同犯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W)

共同犯罪案例分析怎樣認定共同犯罪?

兩人以上的共同的故意的犯罪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共同犯罪,對於共同犯罪很多知道但是共同犯罪怎麼認定卻不是很清楚,想要更加清楚的認定共同犯罪可以從一些共同犯罪案例進行分析,只有經過實際的共同犯罪案例的分析,才能幫助我們可以更加清晰快捷的認識到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認定等等。

一、共同犯罪案例分析共同犯罪的認定

1、共同犯罪案例

1984年8月26日晚,吳平騎自行車竄至他所在的六車間,盜得紫銅240斤,放在自行車的後架上。此時,王文從四車間偷出黃銅60斤,剛出車間門口,見吳平推自行車過來,就喊住吳平,把自己偷的銅放在吳平的自行車後架上,二人一起往外運。走出不遠,發現執勤人員,二人將所盜之物拋棄並逃逸。

二、案例分析

(1)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主觀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觀上要有共同犯罪行為。刑法第25條第2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2)共同犯罪的認定

共同犯罪可以區分為正犯與共犯,正犯是指實行犯,其行為在刑法分則中已有規定。共犯是指組織犯、教唆犯和幫助犯,其行為在刑法分則中沒有規定。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為共犯的定罪提供了法律根據。

3、案例中被告人吳平與王文雖然開始沒有共同犯罪故意,但在實行犯罪過程中形成共同犯意並有共同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處罰

1、主犯及其處罰

(1)主犯的概念:刑法第26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主犯的處罰原則:刑法第26條第3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刑法第26條第4款規定:“對於第3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及其處罰

(1)從犯的概念: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2)從犯的處罰原則: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脅從犯及其處罰

(1)脅從犯的概念:刑法第28條規定: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是脅從犯。

(2)脅從犯的處罰原則:刑法第28條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教唆犯及其處罰

(1)教唆犯的概念:刑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2)教唆犯的處罰原則:

①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②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可以在網上查詢,共同犯罪案例的分析對於我們瞭解共同犯罪有很大的幫助,同時從共同犯罪案例中可以吸取很多的教訓,可以幫助我們避免發生共同犯罪,畢竟共同犯罪的無論是主犯、從犯還是教唆犯等等,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