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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主從犯的認定

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對主犯的規定,是以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為主要標準,同時涵括了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況,但在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從主客觀的各方面去區分主從犯。
另外認定主犯需要考慮幾個考慮:
1.犯意發起者,犯意的發起者並且參與犯罪實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2.糾集犯罪者,在參與共同犯罪的人中,每個人參與的主動程度並不是完全相同的,這往往表現在糾集與被糾集的關係上,而犯罪的糾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積極參與者。
4.組織、策劃、指揮共同犯罪的行為,選擇犯罪目標、制定犯罪計劃的行為,甚至有些還制定行為實施後如何逃避刑事責任的計劃。
5.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各行為人的地位、作用都相當或者一致,應均認定為主犯。

共同犯罪主從犯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