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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主犯怎麼認定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以下兩類:
(一)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
根據《刑法》第97條規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組織”主要是指將其他犯罪人糾集在一起。
“策劃”主要是指為犯罪活動如何實施擬定辦法、方案。
“指揮”是指在犯罪的各個階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人去實施犯罪行為等。首要分子是主犯。
(二)其他在犯罪集團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對於主犯的判刑: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除此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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