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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W)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處罰

本罪的行為人是違法國家對於國邊境的相關管理規定,將相關人員運送出國境的行為。這樣的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擾亂國境的相關秩序。本文就相關內容作相應介紹。

根據刑法第318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2)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6)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加重處罰事由

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家(邊)境罪而有刑法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七種情形是:(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這裡的首要分子,是指策劃、領導、指揮、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犯罪分子。(2)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這裡的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人數眾多,是指十人以上。(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這裡的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是指在組織偷越國(邊)境過程中,由於運輸工具出現故障等原因導致被組織人重傷、死亡或者導致被組織人自殺等。(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身自由的。這裡的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是指出於偷越國(邊)境的需要,採取強制方法對被組織人人身自由進行剝奪或者限制。(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這裡的抗拒檢查,是指對邊防、海關等依法執行檢查任務的人員實施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抗拒檢查。(6)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這裡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是指以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獲取的財物數額巨大。(7)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這裡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除上述六種情形以外,具有其他後果特別嚴重、手段特別殘忍、影響特別惡劣等情節。

數罪併罰

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採取煽動、串連、拉攏、引誘、欺騙、強迫等手段,策劃聯絡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

組織,一般表現為煽動、串連、拉攏、策劃、聯絡他人偷越國(邊)境以及為偷越國(邊)境進行準備、製造條件的行為。例如,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交通運輸工作;為他人偷越國(邊)境出謀劃策,擬定偷越國(邊)境的具體行動計劃;確定偷越國(邊)境的時間、路線,指示偷越國(邊)境的具體地點等等。行為人通常兼而實施上述、系列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方式的全部,但也有的只實施其中的一種或幾種。近年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活動日益向著集團化的方向發展。境內外組織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往往互相勾結,嚴密分工,有的實施煽動行為,有的實施串連行為、有的實施具體安排偷越國(邊)境的時間、路線等的行為,有的則負責聯絡偷越國(邊)境的交通工具……不管行為人具體實施哪一種行為,上述各行為的指向都是相同的,那就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因而,上述各行為並非各自獨立,而是相互聯絡、密切配合,構成一個完整的共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至於組織偷越的地點,可以是邊境口岸,也可以是非邊境口岸,具體地點如何,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本條第2款規定:“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數罪關係,因此,對該條款規定的情況,應當按照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另外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分別定罪判刑,然後實行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