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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非法運輸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的裁量標準是怎樣?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6W)

一、法院對非法運輸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的裁量標準是怎樣?

法院對非法運輸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的裁量標準是怎樣?

1、法院對非法運輸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的裁量標準具體如下:

《刑法》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2、非法運輸瀕危野生動物製品不構成犯罪的處罰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運輸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物件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准,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准,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至於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為,還是同時實施數種行為,均可構成本罪。

定罪標準目前尚無明確的規定,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可以參照林業部、公安部《關於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標準的規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前段時間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實踐中,由於一些非專業人員對野生動物領域瞭解不多,因而通常對何種動物為野生動物的認識不夠,也因此對該種動物製品缺乏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而事實上確實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亦不宜以本罪論處。

沒有獲得相應的運輸許可、或者是雖然獲得了許可但是在運輸的過程之中沒有遵守運輸規定等的行為,都屬於非法運輸。故此公民、單位若是想要實施運輸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行為,是一定需要獲得許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