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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的定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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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對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的定罪標準?

刑法對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的定罪標準?

刑法對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第六十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第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本解釋。

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嚴重影響對野生動物的科研、養殖等工作順利進行的;

(三)以武裝掩護方法實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種車、軍用車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第五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十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對於不法分子通過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並獵捕和殺害的行為,是屬於嚴重侵犯了我國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相關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區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