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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運輸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7W)

一、非法運輸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

非法運輸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

非法運輸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按照5年以上或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判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立案標準規定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詳細如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非法運輸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第六十五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現實生活當中野生動物是需要保護的,尤其是一些瀕危滅絕的野生動物。即使是運輸野生動物,也是屬於一種非法的行為,必須要對此進行嚴厲的懲罰,也就是按照我國《刑法》341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