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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會個人資訊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7W)

一、侵犯公民會個人資訊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侵犯公民會個人資訊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首先來看一下刑法當中對於侵犯公民罪的量刑標準。違反了規定,侵犯或者是向他人出售公民,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之下,徒刑三年以下或者管制拘役也不是不可能,在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之下,會上升一個法定刑到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根據具體情況來看,如果需要判處罰金的話,也可以並處罰金。

所以我們看到刑法當中對於這樣的標準,視情節嚴重或者是情節特別嚴重,但是沒有具體的展開,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侵犯公民 個人資訊罪的解釋當中,就對於這兩個關鍵詞給出了明確的解釋。

第一,侵犯資訊的數量達到的標準。

這一條是從侵犯公民的數量上來入手判斷什麼叫做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我國解釋當中規定了,如果其他人或者是非法售賣達到50條以上的話,就屬於情節嚴重,500條以上的話,就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當然還有5000條以上的這一個標準,但在通常情況下是不太使用的。

第二,是違法所得的數額。

1.由於侵犯公民的 個人資訊不可能是留在家中供自己使用,一定是進行非法的售賣來讓自己有違法所得,所以對於違法所得的數,我也可以成為一個是否可以立案判刑的標準。

2.在我國解釋當中規定,如果翻倍他們 個人資訊違法所得超過了5000元以上的話,那麼就屬於情節嚴重的情況,就可以被立案判刑了。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所以5000元是一個標杆,在5000以下的話,通常不會被立案判刑。

第三,是得到資訊之後的用途。

1.在我國,如果想要被定為侵犯公民罪的話,在拿到資訊之後必須是用於非法的販賣,銷售給他人才可以。如果僅僅是得到的公民的,但是並沒有販賣,只適用於某些資料研究的話,其實不屬於侵犯公民罪的,所以立案標準當中,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條,一定要確定好當事人是否有販賣這個資訊。

2.如果符合的以上三種情況中的任意一條的話,就可以被認定為侵犯公民的罪,隨時就可以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判刑了。這體現了我國對於公民的尊重與保護,也體現了整個國家對於打擊盜竊別人資訊行為的態度,這是一種比較強硬的手段。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構成要件有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資訊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要求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要求主觀故意。

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構成要件包括犯罪的主體,犯罪的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犯罪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客體是公民被盜用或侵犯的個人資訊。犯罪的主觀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主觀故意。犯罪的客體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的方式,收集公民個人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