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盜竊爆炸物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8W)

盜竊爆炸物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盜竊爆炸物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盜竊爆炸物罪的處罰標準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依照本條之規定,犯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危險物質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槍支的;

(三)盜竊、搶奪手榴彈的;

(四)盜竊、搶奪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認定有哪些?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與違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偷竊少量彈藥、爆炸物行為是有原則區別的,偷竊少量公私財物的行為,是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規定進行處罰。對於個人竊取少量彈藥、雷管、導火索等爆炸物,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不認為是犯罪。對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情節不嚴重的,一般可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物的行為。

盜竊爆炸物罪與盜竊罪的相同點是(1)犯罪的主體相同,都是一般主體;(2)犯罪的主觀要件相同,都只能由故意而不能由過失構成;(3)犯罪的行為方式相同,都是祕密竊取。

盜竊爆炸物罪與盜竊罪的區別是:(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公共安全,後者侵犯的主要是財產所有權;(2)犯罪物件不同,作為前者犯罪物件的爆炸物是國家嚴格控制管理的危險物品,不是一般商品、財物,而後者的犯罪物件泛指一切公私財物。因此,從廣義上說,後者犯罪物件包括前者的犯罪物件,但是立法者強調前者的特殊性質,一旦被他人非法取得,就會威脅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需要加以特殊保護,因而把它從一般盜竊罪中分離出來,單獨規定罪名和法定刑,予以特殊保護。

綜合上面所說的,盜竊爆炸物是很容易導致國家和公民的安全受到重大的威脅,只要違法者實施了此行為不管造成的後果是否存在嚴重的行為,那麼都會承擔刑事的責任,對於案件的結果一般輕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重者是可以高達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