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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爆炸物罪既遂怎麼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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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爆炸物罪既遂怎麼定罪處罰

一、盜竊爆炸物罪既遂怎麼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爆炸物跟盜竊罪想象競合嗎

依據盜竊罪司法解釋的規定,盜竊爆炸物等違禁物品的,是可以按盜竊罪進行處理的,所以盜竊爆炸物和盜竊罪是不構成想象競合的。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執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三、想象競合犯的特徵

想象競合犯,又稱想象的數罪、觀念的競合、一行為數法,是指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的情況。

(1)行為人僅實施了一個行為,即基於自然的觀察,在社會的一般觀念上被認為是一個行為,而不是從構成要件的評價上看是一個行為。

注意:這裡的一個行為與觸犯數個罪名相關聯,因此,除了進行社會一般觀念的理解外,還要進行某種程度的規範評價。即當某個行為還能被分成兩個行為時,要根據二者之間有無重合關係來判斷是否一個行為。至於達到何種程度的重合關係時,才被認定為一個行為,在理論上存在爭議。例如,不法持有槍支的人故意殺人,可以分為兩個行為:非法持有槍支與殺人。所以在判斷其是否屬於想象競合犯時,必須考慮兩個行為之間具有何種程度的重合關係,才是一個行為。多數學者採取主要部分重合說,在上例中,如果行為人以前一直非法持有槍支,後來產生殺人故意,則主要部分不是重合的,不是一個行為,不成立想象競合犯,而是數罪;如果行為人僅僅是為了殺人而不法持有槍支的,則主要部分是重合的,屬於一個行為,成立想象競合犯。再比如,在一次走私活動中,同時走私毒品與武器的,主要部分並不重合,應認定為數罪,而非想象競合犯。

(2)觸犯了數個罪名。原因在於一個行為造成了兩個以上的結果或者具有多重屬性,在構成要件的評價上符合數罪的構成要件。

(3)數罪名所在的數個法條之間在邏輯上不存在包容或者交叉關係。

盜竊罪是根據盜竊金額判刑的,盜竊金額越大判刑也就越嚴重。盜竊爆炸物是根據引起的後果,進行量刑的,不過不管最終是否給社會或者是他人帶來影響,都是需要進行懲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