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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的物件主要是指哪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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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的物件主要是指哪些人員

在日常生活當中,有些人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會向我國執法機關的人員進行行賄。我國公民一定要知道,國家不僅針對受賄的人員有著嚴厲的處罰措施,如果經國家查出以後,對於行賄的人也是會有相應的處罰措施的,行賄受賄都是嚴重違法的行為。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行賄罪的物件主要是指哪些人員?

一、怎樣認定行賄罪?

認定行賄罪,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行賄罪與饋贈禮物的界限

看行為人在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禮物時,主觀上是否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

(二)行賄罪與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界限

1、犯罪主體不同。行賄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則既可以由自然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

2、犯罪客體和物件不同。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犯罪物件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物件只能是公司、企業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二、行賄罪的物件主要是指哪些人員?

包括對個人行賄和對單位行賄,還包括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三、行賄罪最新起刑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7條、第8條、第9條根據行賄罪的三檔法定刑,分別規定了入罪門檻、“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適用標準。

由於《解釋》對貪汙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數額標準進行了調整,實踐中,如果不對行賄罪的有關數額標準一併進行調整,仍執行2012年“兩高”《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行賄解釋》)有關標準,那麼,司法實踐中行賄罪與受賄罪之間則可能出現量刑“輕重倒掛”現象。

因此,《解釋》修改了《行賄解釋》有關規定,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提高了有關數額標準。將行賄罪起刑點由原先的1萬元調整為3萬元,同時按照五倍比例原則,上調了行賄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中的有關數額標準。例如,將原來規定的“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100萬元以上”調整到“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500萬元以上”。

二是對行賄罪的入罪門檻增設了“數額 情節”的追訴標準。即除規定行賄數額3萬元以上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之外,對於行賄1萬元以上不滿 3萬元,但具有《解釋》規定下列從重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我們可以看出行賄的物件主要包括對個人行賄,對單位行賄,還包括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無論怎樣,通過行賄的方式來獲得一些不正當的利益都是違法的,國家會根據具體的情況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所以在日常生活當中一定要合理競爭,堅決抵制行賄的這種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