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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索賄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2.17W)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索賄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索賄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4、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行賄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並不是說只要犯罪嫌疑人是被索賄的就不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了,所以,犯罪嫌疑人不能以被索賄為由,心安理得的向當事人行賄。如果真的被人索賄的話,那就應該第一時間予以拒絕,而且可以根據當時的情況向公司有關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