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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5W)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最新司法解釋有哪些

1、《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刑法》第164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本罪,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給予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對於罰金的數額,法律未作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應主要根據行賄的數額和情節來確定。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自由刑處罰,主要根據職責許可權的大小和在行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來確定。

3、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

本條第3款對本罪的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情節作了特別規定。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是指行賄人在行賄行為未被追訴前,主動交待其行賄行為的,也即在行賄行為未被追訴前有行賄自首行為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這裡,不管犯罪輕重,只要有自首行為的,均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這對分化瓦解賄賂犯罪分子具有重大意義。

總的來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不正當利益的獲取,所帶給公司、企業的員工以錢財額度較大的行為。如有疑問歡迎諮詢本站網站,會有專業律師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