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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據怎麼 | 沒有證據警察怎麼處理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6W)

警察會通過偵查、勘驗、鑑定等方法收集其他相關證據材料,確定事實真相和案件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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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五十六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