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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1W)

一、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1)犯罪主體必須是自然人。

(2)作為自然人的犯罪主體必須備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只有達到一定年齡,精神正常因而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為犯罪的主體。

二、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能力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三、自然人涉嫌犯罪滿足什麼條件可以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我國犯罪主體一共分成兩種,分別是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如果是自然人犯罪,犯罪主體必須同時滿足以上兩方面的構成要件才能追究刑事責任,比如當事人年滿16週歲,但精神不正常的話也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