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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主觀和主體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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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主觀和主體要件有哪些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特殊主體,只能由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如外交、外事、公安等有關的人員。根據我國出入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權的地方公安機關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在國內辦理簽證、證件的分工,原則上是外交和公務護照的簽證由外交部和地方外事部門辦理;普通護照的簽證由公安機關辦理。因而,能夠成為辦理偷越國(邊)填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犯罪主體的,就只能是上述國家機關中負責辦理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境檢查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他人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故意給其辦理出入境證件,構成本罪須以明知為要件,如果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大意、審查不嚴等原因而錯誤地為企圖偷越國(邊)境人員辦理了出入境證件,則不構成本罪。但對於嚴重不負責任,草率從事,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按玩忽職守罪論處。對“明知”的認定,不能僅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應根據案件的整個過程、情節予以全面的分析,只要能證明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仍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應可以認定為“明知”。本罪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其動機是各種各樣,有的可能是出於私利,有的是出於親友情面等。過失不構成本罪,如後果嚴重的,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