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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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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

共同犯罪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有意識的結夥犯罪,這是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但並不是唯一的要件。究竟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看看相關知識。

一、客觀方面: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都必須是犯罪行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絡、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

二是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他們的單個行為聯絡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絡的犯罪活動整體。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有因果關係。

共同犯罪行為和單獨犯罪行為相比,具有顯著的特點。單獨犯罪行為,都是由我國刑法分則加以明文規定的。因此,對於單獨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對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為,除實行犯的行為是由刑法明文規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例如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都是由刑法總則規定的。只有把這些行為與實行行為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正確地解決共同犯罪的定罪問題。現將各種共同犯罪行為分述如下:

(一)實行行為

實行行為,共同犯罪中的實行行為,是指直接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個實行犯,那麼該實行犯的實行行為無異於單獨犯罪。而在具有兩個以上的實行犯的場合,並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個人的行為都獨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只要其行為結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即可。

例如,二人犯殺人罪,各對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來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殺人行為結合起來,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見,共同犯罪中的實行行為不能完全等同於單獨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對此,我們在認定共同犯罪的時候必須加以注意。

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 第2張

(二)組織行為

組織行為,是指組織犯所實施的指揮、策劃、領導犯罪的行為。這些行為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由刑法總則加以規定的。當然,刑法分則中有的條文把某些組織行為直接規定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條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在這一犯罪中,包含組織恐怖活動的行為。這一組織行為就屬於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為。

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搶劫集團,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後起組織作用,本人不直接實施搶劫行為,其組織行為就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為。對這種實施組織行為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時候,必須把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與刑法分則關於具體犯罪的規定有機地結合起來加以認定。

(三)教唆行為

教唆行為,是指能夠引起他人實行犯罪的意圖的行為。教唆行為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為和實行行為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解決教唆犯的定罪問題。

教唆行為的形式是各式各樣的,例如勸說、請求、挑撥、刺激、利誘、威脅等。教唆既可以用口頭表達,也可以用書面表達,還可以用打手勢、使眼神等人體動作表達。

(四)幫助行為

幫助行為,是指為其他共同犯罪人實行犯罪創造便利條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行為。幫助行為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為,因此,只有把幫助行為和實行行為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解決幫助犯的定罪問題。在共同犯罪中,幫助行為可能表現為各種不同的形式。

從幫助行為的性質來分,可以分為狹義幫助和隱匿幫助。前者指通過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或清除犯罪障礙等方法幫助他人實施犯罪。後者指事前通謀,事後隱匿罪犯、罪證或湮滅罪跡等幫助行為。

從幫助行為的形式來分,可以分為物質性幫助和精神性的幫助。前者指物質上體力上的幫助,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窺測被害人行蹤、排除犯罪障礙等,在刑法理論上又稱為有形幫助。後者指精神上、心理上的支援,例如幫助實行犯出主意、想辦法、撐腰打氣、堅定其決心等,在刑法理論上又稱為無形幫助。

從幫助的時間來分,可以分為事前幫助、事中幫助和事後幫助。事前幫助主要指事前為實行犯實行犯罪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例如,倉庫看守與盜竊犯合謀,首先開啟倉庫的大門,為盜竊創造有利條件,就是事前幫助行為。事後幫助主要是指事後的隱匿行為,但它以事前通謀為前提,否則不構成共同犯罪。事中幫助是指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進行幫助。例如某甲把少女乙騙到家中,欲行強姦,其妻丙發現後不但不加制止,反而當場幫助按住少女乙的身體,使某甲強姦得以順利進行。丙應視為幫助犯,是事中幫助。

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 第3張

二、主觀方面:

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1)各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2)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經過自己的自由選擇,決意與他人共同協力實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對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主要形態有:犯罪集團與主犯(第26條)、從犯(第27條)、脅從犯(第28條)、教唆犯(第29條)

共同犯罪(第25條)的例外:2000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眾所周知,交通肇事罪是最典型的過失犯罪,但在這種情形也存在共同犯罪。

三、主體條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是兩人以上。這裡要注意準確對“人”的理解,這裡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主體條件的人,不僅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單位等法律擬製的人。具體而言,即包括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兩個以上的單位所構成的共同犯罪,還包括單位與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後兩種情況可稱之為單位共同犯罪,對其處理既要根據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也要考慮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

四、主觀條件:

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注意該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範圍內相同,並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體形式和內容必須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間接故意,只要雙方有共同的犯罪行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過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為形成一個共同的有機整體,而因共犯比單獨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共同犯罪故意和單獨犯罪故意相比,具有顯著的特點。單獨犯罪故意,只是對本人行為的性質的認識以及對本人行為可能造成的某種危害社會結果的希望或放任。而在共同犯罪故意中,還包括對其他共同犯罪人行為的認識以及對共同造成的危害結果抱著希望或放任的態度,並且以此表明共同犯罪人之間在主觀上具有一定犯意聯絡,這種犯意聯絡將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溝通,成為共同犯罪的重要內容。並且,除實行犯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組織犯、教唆犯和幫助犯的行為都不是由刑法分則所規定而是由刑法總則規定的。因此,這些共同犯罪人只有在對本人的行為有所認識,並有意識地將本人行為與實行行為結合起來,成為協同一致的共同犯罪行為,並對實行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社會的結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態度,才能使之具備承擔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各種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可分述如下:

(一)實行故意

共同犯罪中的實行故意,是指實行犯對其犯罪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狀態。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個實行犯,那麼,除了這個實行犯明知是在和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教唆犯、幫助犯一起實施犯罪以外,其對犯罪結果的故意心理狀態無異於單獨犯罪的故意。而在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的情況下,各實行犯之間在主觀上具有犯意的聯絡,並自覺地協調相互的實行行為,以便達到共同犯罪的目的。在這一點上,共同犯罪中的實行故意不同於單獨犯罪的故意。對此,我們在認定共同犯罪的時候必須加以注意。

(二)組織故意

組織故意,是指組織犯的犯罪故意。組織犯是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以他為首建立犯罪組織,制定犯罪計劃, 領導、策劃、指揮實施犯罪。因此,組織犯對於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預謀以內的全部犯罪活動,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三)教唆故意

教唆故意,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這是教唆犯的主觀惡性的體現。教唆的故意,從其內容上分析,具有雙重的心理狀態。在認識因素中,教唆犯不僅認識到自己的教唆行為會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的意圖並去實施犯罪行為,而且認識到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將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在意志因素中,教唆犯不僅希望或者放任其教唆行為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

(四)幫助故意

幫助故意,是指幫助他人(主要是指實行犯)犯罪的故意。幫助犯在其主觀上也具有雙重的心理狀態。在認識因素中,一方面,認識到實行犯所實行的是犯罪行為和這種犯罪行為將要產生的危害結果;另一方面,認識到自己所實行的行為是幫助實施犯罪的行為,即以自己的幫助行為,為實行犯實施和完成犯罪創造便利條件。在意志因素中,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為能為實行犯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通過自己的幫助,實行犯能夠順利地完成犯罪或者造成一定的犯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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