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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都有哪些 | 不構成共犯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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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都有哪些 不構成共犯的情況有哪些

對於共同犯罪很多人理解的就是多個人一起實施犯罪,但從嚴格意義上來說,這樣其實不一定就能構成共同犯罪。我國相關法律中對成立共同犯罪的條件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那到底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都有哪些

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共同犯罪。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這裡有兩層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著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彼此聯絡,相互默契,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三)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儘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們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標,從而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二、不構成共犯的情況有哪些

刑法中常見的不構成或不作為共犯處理的九種情況:

(一)共同的過失犯罪行為:

共同犯罪則必須是基於共同的犯罪故意而為的行為,故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屬於共犯,只需根據個人的過失犯罪情況分別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對出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因二者主觀上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故不以共犯論處。如甲、乙是同一裝卸公司的工人,二人在裝卸貨物時違反規定在車上往下扔重物,將一過路人砸成重傷,對甲乙則應分別定過失致人傷害罪。

(二)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結合,不成立共同犯罪:

即一人出於直接或間接的故意而實施的某一行為,與另一人因過於自信或疏忽大意而施行的某一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此種情況也是根據各人的罪過形式和行為形態,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如醫生甲為殺乙故意加大處方的藥量,護士丙因工作不上心未發現而直接用藥,造成乙死亡。則甲構成故意殺人罪,而丙因過失構成醫療事故罪,二人不是共犯。

(三)同時犯不是共同犯罪:

即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而是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目標實行同一犯罪,對此應作為單獨犯罪分別論處。如甲、乙不約而同到某商店盜竊,甲盜得自行車一輛,乙盜得衣物若干,二人是同時犯,因無共同犯意的聯絡,故不是共同犯罪,按各自所犯罪名論處。

(四)故意內容不一的共同行為:

行為人在主觀上都有犯罪的故意,但該不同的罪過內容決定了行為性質的不同。如甲、乙共謀想教訓一下丙,二人到丙家後,甲基於傷害的目的毆打丙,而乙卻出於殺丙的心理將其致死,則二人因故意的內容不同,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不能以共同犯罪論。

(五)超出共同故意範圍的犯罪:

對共同犯罪的範圍的界定要求行為的同一性。若其中一行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範圍,又犯其他罪的,則超出的部分不能以共同犯罪論處,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的行為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理論稱其為“實行過限”。如甲、乙共謀入室盜竊,甲在戶外望風,由乙入室行竊。乙入室行竊後,又將熟睡的丙女強姦。則此案中乙的強姦行為已超出盜竊的共同範圍,甲與乙不是強姦罪的共犯,只是盜竊罪的共犯,乙應獨自承擔強姦罪的刑事責任。

(六)事先無通謀的窩藏、包庇、銷贓等行為:

由於中國受幾千年封建禮教的影響,“親親得相首匿”,親朋間一些窩藏、包庇、銷贓的行為,因事先無通謀而不構成共同犯罪。即使是事先已明知其犯罪行為,但因未參與該犯罪行為,也不構成共犯,而只以窩藏、包庇、銷贓的行為性質單獨定罪。

(七)利用他人為犯罪工具的間接正犯,單獨定罪處罰:

刑法學將本人不是實行犯的稱為間接正犯。間接正犯利用的是不具有犯罪主體資格的人或者不發生共犯關係的第三人實行犯罪。它與犯罪實行人不構成共犯。原因在於,間接正犯是將他人當成了一種工具,具體表現在:一是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二是利用了他人的合法行為,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及合法的職務行為實施犯罪;三是利用他人無過錯行為;四是利用他人的過失行為;五是利用他人的無構成要件行為,如教唆自殺。如甲欲殺乙,故意將裝好子彈的槍支交給丙,並騙丙說是空槍,叫丙向乙瞄準恐嚇乙,結果乙中彈身亡。此案例中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是利用丙作為犯罪工具,是間接正犯。丙則不構成犯罪。再如甲某唆使一個15歲的中學生乙某從某商場中偷出金項鍊三條,然後拿到集市上銷贓,並分給乙一半贓款。此案例中因乙不滿16週歲,對盜竊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故甲乙不構成共犯。甲是盜竊罪的間接正犯。

此種情況不是共同犯罪,只對間接正犯單獨定所犯之罪。

(八)片面共犯不宜作為共同犯罪處理:

所謂片面共犯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共同造成同一危害結果,但雙方沒有犯意的聯絡,儘管一方知道對方的行為與性質,但對方卻對此不知,雙方的犯意聯絡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故不宜作為共同犯罪處理。對於片面共犯的判斷,關鍵在於犯意無事先的意思聯絡。如前例中的醫生甲為殺乙,將藥量加大十倍,護士丙發現後出於同樣的殺乙之心,而未指明,按藥方給乙服藥,致乙死亡。這裡丙暗中幫助直接實行犯罪的行為,在理論上就屬於所謂的片面共犯,對甲、丙不能作共同犯罪處理,而是單獨定罪處罰。

(九)法人犯罪,對其不以共犯論:

單位犯罪不分主從,實行雙罰制,只對法人定一罪,儘管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也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責任人與法人單位間不是共犯關係。如某鄉木材製品有限公司,因加工木材耗電量大,經過公司領導集體研究決定,一致同意盜竊隔壁紡織廠的電力,他們採用挖地道的方式到對方的變壓器上搭電線,並且偷電長達三個月,致使該廠損失了30多萬元。此案例中盜竊電力的行為構成了盜竊罪,但由於刑事立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構成此種犯罪,故根據最高檢2002年7月8日〈關於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總是的批覆〉的規定:“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據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追究直接現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最終處罰是按個人犯罪處理的,直接處罰相關負責人。

當然,刑法中也有例外,即單位與單位之間的犯罪及自然人與某單位勾結,則可成立共同犯罪。

總之,刑法理論要求我們對待共同犯罪特別注意:一是共同犯罪的主客觀統一性。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為,而且二者之間具有統一關係。二是共同犯罪的整體性。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實施犯罪行為形成的一個整體,不是各人行為的簡單相加。我們在司法實踐與刑法理論上都不能孤立地看待各共犯人的行為。正確區分共犯關係,也是有力打擊刑事犯罪、維護公平正義保障人權的法治要求。

要是可以認定成立共同犯罪的話,那此時就要根據各個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起的作用,確定其具體的身份。按照法律中的規定,認定為從犯、脅從犯的,在具體處罰的時候是要被對主犯的處罰輕一些的。至於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有哪些,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解答到此,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