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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的犯罪主體要件的內容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8W)

一、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的犯罪主體要件的內容有哪些

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的犯罪主體要件的內容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的主體要件有:

本罪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即必須具有司法職權的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其罪的,則為那些具有報請或者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非上述人員包括非司法工作人員以及雖為司法工作人員但沒有報請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職權,都不能單獨構成本罪。與司法工作人員夥同進行本罪行為的,以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根據《刑法》第四百零四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稅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特別重大。

三、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人犯罪區別有哪些?

1、區分此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稅務人員在稅收徵管中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不徵、少徵應徵稅款,造成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應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2、區分此罪與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區別。如果稅務人員與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的犯罪分子相勾結,不徵、少徵應徵稅款,應按照刑法總則中.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

3、如果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納稅人財物,構成犯罪,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應當以受賄、徇私舞弊罪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徵稅款是屬於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如果是利用職權而進行少徵的話,那麼必定就會構成犯罪,而對於犯此罪的主體是屬於特殊的主體,所以,在認定犯罪的上面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確保讓違法的一方承擔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