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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武裝部隊公文罪是如何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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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體要件。

偽造武裝部隊公文罪是如何構成的?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武裝部隊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到它們的正常管理活動,損害他們的名譽,從而危害國防利益。

本罪侵犯的物件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和印章。所謂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及預備役部隊,但不包括民兵組織。所謂公文,一般是指以武裝部隊的軍事組織機構名義製作的,用以聯絡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檔案,如檔案、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決議、決定、規定、報告、批覆、信函、電文、介紹信、公告、通報、議案、請示、會議紀要等。其形成於武裝部隊執行職務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的過程中,與職務活動、管理工作緊密相連。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行為人以虛構的部隊名稱偽造公文、證件、印章進行犯罪活動,實施什麼罪就定什麼罪,不能以本罪論處。

行為人如果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後並以此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或者進行其他詐騙犯罪的,屬手段牽連,對之應當擇一重罪一般是後者而從重論處,但構成犯罪卻不能構成他罪的,則應依本罪治罪科刑。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犯罪的行為方式有三種,犯罪物件是三種。一個犯罪分子可能實施其中一種,也可能結合實行其中的幾種。例如,盜竊軍用公文以後進行變造、偽造公章並進而用以製造假證件、假印章的等。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方式,侵犯了一種以上的犯罪物件,即構成本罪。但在確定具體罪名時,還應根據實施犯罪的具體行為方式和犯罪物件來定。如果行為人只是偽造了武裝部隊的公文,就定偽造武裝部隊公文罪;如果既偽造又變造了武裝部隊的證件,就定偽造、變造武裝部隊證件罪,但不實行並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對偽造武裝部隊公文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辦理的,具體情況下對於偽造的行為,還要基於實際造成的惡劣情節和手段來進行辦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