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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變造武裝部隊印章罪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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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體要件。

構成變造武裝部隊印章罪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武裝部隊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到它們的正常管理活動,損害他們的名譽,從而危害國防利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製造假的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摹仿有權簽發公文、電函的負責人的手跡,製作假軍用公文、電函的,也以偽造公文論。對於構成犯罪來說,並不要求偽造的假公文證件、印章與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完全一致,只要足以亂真即可。關鍵是看製作者是否有製作權,這一點是鑑別公文、證件、印章真偽的標準。如果有製作權的人在其職務範圍內,製作公文、證件、印章;即使內容違反法律與政策的規定,也應視為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公文、證件、印章的製作權並未受到侵犯。雖然內容虛假會敗壞發證、發文單位的信譽與信用,但這與無製作權的人冒用武裝部隊名義製作虛假公文、證件、印章,對武裝部隊的信譽與信用的破壞是性質不同的。因此,本法規定,凡無製作權的人制作公文、證件、印章則構成本罪。凡有製作權的人制作公文、證件、印章,即使內容虛假也不構成本罪。

所謂變造是指對原來有效的公文證件印章用塗改、擦消、填充內容等手段非法改換其真實的行為。比如在有效的介紹信上模仿原來的筆跡增添內容等。塗改證件的有效日期,改動公文的簽發日期或單位,改變證件持有人的姓名、身份等等。所謂買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將軍用公文、印章、證件出讓給他人的行為。買賣的物件即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偽造或變造的;既可以是自己依法佔有或擁有的,也可以是從他人那裡盜竊、詐騙、搶奪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的。不論其來自何處,亦不論其是否真假,只要買賣的屬於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即可構成本罪。

行為人如果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後並以此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或者進行其他詐騙犯罪的,屬手段牽連,對之應當擇一重罪一般是後者而從重論處,但構成犯罪卻不能構成他罪的,則應依本罪治罪科刑。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變造武裝部隊印章罪的構成是滿足刑事責任和年齡的行為人,在明知不可變造、偽造武裝部隊公文、印鑑等情況下還故意為之,妨害和損害武裝部隊管理與形象的行為,依法可判刑3年以下,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可判3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