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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武裝部隊公文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3W)

一、變造武裝部隊公文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變造武裝部隊公文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變造武裝部隊公文罪的主體與客體分別是:

一,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如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二、變造武裝部隊公文罪的具體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武裝部隊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到它們的正常管理活動,損害他們的名譽,從而危害國防利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製造假的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摹仿有權簽發公文、電函的負責人的手跡,製作假軍用公文、電函的,也以偽造公文論。本法規定,凡無製作權的人制作公文、證件、印章則構成本罪。凡有製作權的人制作公文、證件、印章,即使內容虛假也不構成本罪。

所謂變造是指對原來有效的公文證件印章用塗改、擦消、填充內容等手段非法改換其真實的行為。所謂買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將軍用公文、印章、證件出讓給他人的行為。

行為人如果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後並以此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或者進行其他詐騙犯罪的,屬手段牽連,對之應當擇一重罪一般是後者而從重論處,但構成犯罪卻不能構成他罪的,則應依本罪治罪科刑。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犯罪的行為方式有三種,犯罪物件是三種。一個犯罪分子可能實施其中一種,也可能結合實行其中的幾種。如果行為人只是偽造了武裝部隊的公文,就定偽造武裝部隊公文罪;如果既偽造又變造了武裝部隊的證件,就定偽造、變造武裝部隊證件罪,但不實行並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經過以上詳細論述,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以虛構的部隊名稱去偽造證件、公文、印章進行的犯罪活動,則實施的是什麼罪就定什麼罪,而不能以變造武裝部隊公文罪去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