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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武裝部隊印章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5W)

(一)客體要件。

搶奪武裝部隊印章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秩序。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是代表武裝部隊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等活動和表明其成員身份的依據和憑證。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嚴重擾亂武裝部隊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活動,危害國防利益。

犯罪物件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所謂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但不包括民兵組織。所謂武裝部隊的公文,是指以武裝部隊的機關、單位名義製作的以聯絡事情、指導工作、處理問題、下達命令的書面檔案,如檔案、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決議、決定、規定、報告、批覆、信函、電文、介紹信、公告、通報、議案、請示、會議紀要等。其形成於武裝部隊執行職務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的過程中,與職務活動、管理工作緊密相連。此外,某些以武裝部隊的證件,是指有權的武裝部隊單位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權利義務關係或者其他事項的憑證,如軍官證、士兵證、文職幹部證、出入證、軍人通行證、軍人駕駛證、介紹信、軍事企業營業執照、轉業證、退伍證、軍隊院校學員的學員證、學生證,學歷、學位證書等。所謂武裝部隊的印章,是指刻有武裝部隊的機關、單位如軍隊司、政、後、院校、醫院等名稱的公章和具有某種特殊用途的專用章,如證件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機關、單位的領導、首長的個人私章、簽名,如果能夠起到武裝部隊機關、單位印章的證明作用,亦應視為本罪的印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或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為。所謂盜竊,即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被公文、證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發覺的方法暗中將公文、證件、印章取走的行為。盜竊的必須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於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或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盜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或搶奪。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或搶奪的,不能構成本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或為了招搖撞騙,或為了出賣謀利,或為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搶奪武裝部隊印章的行為,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涉案情節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