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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執行期限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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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中,多數情況是進行單罪處罰,但要是某個行為同時構成了多個犯罪的話,則就有可能對犯罪分子進行數罪併罰。而數罪併罰的刑期不是簡單的相加,那麼此時數罪併罰執行期限是怎麼計算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數罪併罰執行期限怎麼計算

一、數罪併罰執行期限怎麼計算

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罪犯脫逃的,前罪殘刑自脫逃之日起計算。被抓獲收監後羈押的時間應當用以折抵決定執行的刑期。

例如,某罪犯前罪刑罰執行完畢的日期為2001年8月10日,於1999年6月5日脫逃,1999年7月5日被抓獲收監。則前罪的殘刑應為2年2個月零5天(1999年6月5日至2001年8月10日)。法院以脫逃罪判處該犯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則決定執行刑罰的起止日期應為1999年7月5日至2003年7月4日。

2、罪犯在獄中再犯罪的,前罪殘刑及決定執行的刑罰均從再犯罪之日起計算。

例如,某罪犯前罪刑罰執行完畢的日期為2001年8月10日,於1999年6月5日將同監犯人打成重傷,則前罪殘刑應為2年2個月零5天(1999年6月5日至2001年8月10日)。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該犯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則決定執行刑罰的起止日期應為1999年6月5日至2005年6月4日。

3、罪犯在保外就醫或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犯罪的,前罪殘刑從再犯罪之日起計算,決定執行的刑期從因再犯罪而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計算。從再犯罪到因再犯罪而被採取強制措施這段時間不應用以折抵前罪刑罰或決定執行刑罰的刑期。

二、數罪併罰適用緩刑嗎?

筆者認為數罪併罰不適用緩刑,理由是:

1、從緩刑的適用條件來看,除了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條件以外,還應當同時具備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這個條件(當然還包括非累犯條件)。在實踐中,由於後一條件規定含糊,操作性不強,有的審判人員往往只考慮前一條件,認為只要刑期在三年以下,就可以適用緩刑。這種認識是錯誤的。上述案件中陳某犯有數罪,而且都是故意犯罪,這表明其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難以滿足確實不致危害社會的要求和條件。

2、雖然刑法對於數罪併罰能否適用緩刑沒有明文規定,但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經濟犯罪的司法解釋中曾明確規定對經濟犯罪的被告人數罪併罰時不適用緩刑。雖然該解釋已經被廢止,但廢止的原因並不在於此,因此數罪併罰不適用緩刑的這一法律精神對現在的司法實踐仍然具有指導意義。

3、從量刑技術上講,適用緩刑不能脫離原判刑罰。本案原判刑罰無一緩刑,而最後在決定執行刑罰時適用了緩刑,邏輯上有欠嚴謹。

筆者認為,犯有數罪,尤其是故意犯罪的,在並罰時不應適用緩刑;單罪中主罪是實刑的,數罪併罰後也不應適用緩刑;只有在每個單罪都適用緩刑的情況下,才能對被告人最後決定執行刑罰時適用緩刑。

例如,某罪犯前罪刑罰執行完畢的日期為2001年8月10日,在保外就醫期間,於1999年6月5日再犯罪,於1999年7月5日被逮捕,則前罪的殘刑應為2年2個月零5天(1999年6月5日至2001年8月10日)。法院就後罪判處該犯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則決定執行刑罰的起止日期為1999年7月5日至2006年7月4日。

(四)罪犯在管制服刑期間再犯罪的,前罪殘刑從再犯罪之日起計算,決定執行的刑期從因再犯罪而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計算。從再犯罪到因再犯罪而被採取強制措施這段時間不應用以折抵前罪刑罰或決定執行刑罰的刑期。

例如,某罪犯前罪刑罰執行完畢的日期為2000年4月8日,在管制服刑期間,該犯於1999年10月4日再犯罪,1999年11月4日被逮捕。則前罪殘刑為管制6個月零4天(1999年10月4日至2000年4月8日),折算為拘役或有期徒刑3個月零2天。法院就後罪判處該犯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則決定執行刑罰的起止日期為1999年11月4日至2002年11月3日。

司法實務中,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計算數罪併罰執行期限。因為情況不同,那麼具體的計算也是不一樣的。有的時候可能是進行先減後並,而有的則是先並後減。這個時候,建議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進行計算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鹽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