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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的認定標準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45W)
受賄罪的認定標準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因此,這一規定包含了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受賄罪主體的內容。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取得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取得現有職權之前而為的受賄行為,要嚴格把握。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可以成為受賄罪的共犯,而無論該親屬本身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兼職科技人員職務身份即使符合受賄罪主體資格,在確定罪與非罪時,還要嚴格區分是利用職務技術成果還是非職務技術成果,不能一概定罪。一般情況下,律師不能單獨成為受賄罪的主體,只可以成為受賄罪共犯。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是從一般受賄罪中分離出來的一種新的罪種,它具有自己獨特的犯罪構成標準。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公司、企業的利益。而受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公務人員的廉潔性。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處罰要比受賄罪輕些。
法律依據:《刑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