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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劣藥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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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劣藥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對於生產劣藥和銷售劣藥的行為,其實在我國是不允許的,一般情況下會認定為違法行為,對行為人做出相應的治安處罰。但如果此時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則就有可能認定為犯罪,即生產、銷售劣藥罪。在判斷是否構成此罪的時候,需要從構成要件入手分析,那麼生產、銷售劣藥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生產、銷售劣藥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產、消售劣藥是違反國家藥政管埋規定,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而故意生產、銷售劣藥。

只有構成以上犯罪要件才會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依本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沒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不構成本罪。另外生產、銷售劣藥未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但銷售金額超過五萬元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若未超過五萬元的,屬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可給予行政處理。過失行為也不構成本罪。

(二)本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界限

兩罪都侵犯了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兩罪在犯罪的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基本都相同。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物件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物件只能是劣藥,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物件只能是假藥。假藥和劣藥的範圍由《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

2、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3、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不同。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假鄉罪的法定刑要重於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後者為無期徒刑。

另外,行為人既生產、銷售假藥,又生產、銷售劣藥,均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三)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權和國家藥政管理制度;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物件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僅限於藥品;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包括所有產品。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必須具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依本法規定,行為人如果生產、銷售劣藥未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應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處罰。

對於生產、銷售劣藥罪構成要件,主要也是包括了四個方面。其中在主體上要求是一般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屬於故意,換言之過失實施了相關行為的,並不能認定構成此罪。另外,此罪侵犯的法益為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在具體的行為方面,肯定就是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