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是怎麼樣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86W)

一、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是怎麼樣的?

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是怎麼樣的?

(一)犯罪客體: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劣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劣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劣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銷售假藥罪屬於生產假藥屬於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類犯罪。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第141條),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二、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劣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劣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在日常生活當中,目前如果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是夜藥的話,將是需要受到一定的處罰的,畢竟這樣的一種行為是嚴重的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同時需要進行注意的,就是這樣的一種藥品的認定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來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