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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24W)

一、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體方面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體方面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義、量刑】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5、擅自新增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八條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 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在我們國家藥品管理秩序是非常重要的,畢竟藥品將會直接影響到人體身份健康案件,比如說有些人為了降低成本,存在偽造藥品的行為,此時就是需要按照《刑法》的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並且依據獲得的具體銷售金額來確定。